公 告 日:
1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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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資訊處
標  題: 8月1日起擴大電子訴訟適用對象並續增智慧財產民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整合卷證閱覽等新服務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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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擴大電子訴訟適用對象並續增智慧財產民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整合卷證閱覽等新服務新聞稿

為達訴訟E化目標,司法院持續開發電子訴訟系統。為使當事人(含未成年人)、法人等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得代理或代表本人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起訴及傳送卷證等服務,將自107年8月1日起,擴大開放政府機關、法人或銀行皆得以其GCA憑證、XCA憑證或MOEACA工商憑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又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訴訟事件,原僅准許專業代理人代理當事人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亦自8月1日起開放當事人或代理人使用自然人憑證。另智慧財產民事、稅務行政訴訟事件,賡續新增非對稱電子訴訟、整合卷證閱覽等新服務。
司法院目前已提供智慧財產行政、稅務行政及民事等3類事件電子訴訟服務。其中,普通民事訴訟事件業自105年8月8日起,提供以自然人憑證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則於去(106)年7月17日新增「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等2服務,以因應使用者需求。
司法院原已於104年7月20日啟用之電子訴訟服務,採對稱式服務,即原告代理人直接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起訴、聲請等;被告亦均採用本平台傳送答辯書狀;參加人則可於法院准許其參加訴訟後,委任代理人使用本平台傳送電子書狀。其後於106年7月17日所啟用之「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則係指原告原以紙本起訴,被告機關(經濟部或智慧財產局)可直接於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方式傳送答辯書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或參加人可委任代理人同意改採電子訴訟服務,使案件可以電子訴訟方式進行。
至於「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係整合審判系統、電子筆錄系統、電子訴訟系統等電子資料,提供當事人及代理人,於司法院服務平台,瀏覽、下載電子書狀、電子筆錄及電子卷證之服務。當事人或代理人無須親到法院閱卷、印卷,即可於線上取得相關電子資料。另為鼓勵當事人或代理人廣泛使用電子訴訟功能,如使用者在「當事人(補充書狀)」項下進入「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即可免費瀏覽、下載電子化訴訟資料,無須支付傳統閱卷的抄錄費、影印費、列印費、運送費,或複製電子卷證之處理費、光碟費及郵遞費等,亦無須於「電子筆錄調閱系統」付費取得電子筆錄。
司法院未來仍將繼續強化電子訴訟服務功能,運用資訊科技輔助法院審判業務,增進審理效能。

附圖一:以XCA憑證登入司法院服務平台遞狀例示畫面(請見附檔)

附圖二: 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服務流程圖(請見附檔)

附圖三:電子訴訟功能新增服務項目(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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