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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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少年林○○、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事件新聞稿(107年度少調字第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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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少年林○○、張○○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事件新聞稿(107年度少調字第219號)

少年林○○因前與被害人林△△間有口角糾紛。其於107年7月30日23時許行經南投縣竹山鎮竹圍里大明路某超商前,見被害人林△△和其友人約6、7人聚集在超商前,遂請少年張○○騎乘一部未懸掛車牌之重型機車搭載自己前往上開超商,於當日23時57分許抵達現場時,少年林○○便持巴西金牛座手槍朝被害人林△△方向射擊約6發,子彈除擊中被害人林△△外,亦擊中在被害人林△△旁邊的被害人陳○○,致被害人陳○○受有開放性顱骨骨折合併顱內出血、顏面骨開放性骨折、眼球突出及眼內肌受損等傷害,另被害人林△△則受有腹壁傷口併子彈殘留及右大腿、小腿槍傷之傷害。案發後少年張○○隨即騎乘上開機車搭載少年林○○逃離現場。
少年林○○、張○○逃逸後,自知事態嚴重,於107年7月31日4時10分許自行前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案,少年林○○並於107年7月31日4時30分許,帶同該分局員警前往南投縣竹山鎮木屐寮堤防1K-100處取出上開作案之手槍1支、彈匣1個扣案,並將全案移送本院少年法庭處理,本院少年法庭107年7月31日調查後,認受年林○○、張○○均不宜責付,裁定應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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