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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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瑞97訴1223字第1070008280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劉穎之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顏成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劉穎之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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