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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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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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第1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為了讓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有可預測性,籌劃合於我國國情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於104年2月13日成立「推動設置商事法院小組」(下稱推動小組),研議設置商業法院(庭)之相關事宜,除派員赴歐美日等國考察商業專業法院(庭)設置情形及相關制度外,並多次召開諮詢會議,邀請相關庭長、法官、律師、學者專家、商業界及主管行政機關代表等,針對我國商業事件審理機制之走向提供諮詢意見,於106年6月22日、107年1月10日召開之第6次、第7次推動小組會議中,初步達成規劃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所需法官人數為9人、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研議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及修正現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結論。
司法院民事廳於107年2月2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研議小組」,委請有商業事件審理心得及經驗之庭長、法官共同研究、草擬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條文(含立法說明),已於同年7月完成該草案初稿,共分為總則、商業調解程序、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商業非訟程序、上訴抗告程序及附則等六章,共計49條。主要內容除了界定重大商業事件範圍及專屬管轄外,並將律師強制代理、調解前置、專家證人、秘密保持命令等制度納入,另亦設置商業調查官,作為輔助法官之重要人力。
為使本草案更妥適完整,司法院於同年7月11日成立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由呂秘書長太郎擔任召集人,葉副秘書長麗霞擔任副召集人,臺灣大學許教授士宦、臺北科技大學陳教授春山、臺北大學張教授心悌、東吳大學洪副教授秀芬、最高法院林法官恩山、最高行政法院林法官欣蓉、臺灣高等法院陳法官蒨儀、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陳主任委員峰富、臺北律師公會陳主任委員鵬光及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瑞祥擔任委員,於同年7月26日下午舉行第1次會議。
會中先由呂秘書長代表司法院對參與本次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之各委員表達感謝之意,並簡要說明研擬制定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之緣起。續由與會委員針對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主要架構及內容,如:商業事件是否採專屬管轄?是否宜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該法律名稱及審級制度如何設計最為妥適等事項,廣泛交換意見。與會委員分別從國內、外相關法制比較,及我國實務運作等不同面向踴躍發言。相信藉由商事法學理與實務執行層面的深入思考,必能順利圓滿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之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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