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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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受理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即慶富案)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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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即慶富案)案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陳慶男等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茲對被告陳慶男戒護外醫乙事說明如下:
  一、被告陳慶男於107年6月4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逃亡之虞,且無法提出加額保證金新臺幣1億元擔保其日後到庭就審,本院乃於同日裁定羈押,被告陳慶男不服提出抗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目前被告陳慶男並未以罹患疾病為由向本院請求具保停押。
  二、關於媒體報導在押被告陳慶男戒護外醫乙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0條第2項授權訂定)第3條第1項:「收容對象發生疾病、傷害事故或生育時,應優先於矯正機關內就醫;其時間及處所,由矯正機關排定之。矯正機關內不能為適當診療、檢查(驗)或有醫療急迫情形,經矯正機關核准者,得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再者,羈押中之被告現罹重病,看守所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將被告護送至醫院治療,並即時陳報該管法院或檢察官處理,羈押法第2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而本案羈押中被告陳慶男係因罹病由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核准安排戒護外醫,並非經本院裁定保外就醫,故就被告陳慶男之實際病況之判斷及其戒護外醫之需求,尚非本院權責範圍。
  三、至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於107年7月23日發函本院,陳報被告陳慶男曾於107年7月17日戒護外醫,僅係事後告知被告陳慶男之在押身體狀況及處理情形,故媒體報導被告陳慶男係向本院申請戒護外醫獲准,尚有誤會。另關於被告陳慶男之實際病情為何,因涉及其個人隱私,則不便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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