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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7.26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611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611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暨利息
股別: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匡101聲字第5611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561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高德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曾明傑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高德星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