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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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611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聲字第5611號刑事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暨利息

股別: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匡101聲字第5611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561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高德星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曾明傑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高德星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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