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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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偽卡集團羅馬尼亞GHEORGHE等人偽造信用卡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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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偽卡集團羅馬尼亞GHEORGHE等人偽造信用卡等罪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偽卡集團羅馬尼亞GHEORGHE等人偽造信用卡等罪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GHEORGHE等人偽造信用卡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如下:
一、原審判決關於GHEORGHE、KISS、CIOT行使偽造信用卡、COSMIN、GABRIEL、TODIRICA、CUBELAC、CIOT、CODOBAN 偽造信用卡部分(含沒收及驅逐出境)均撤銷發回。
二、維持原審論GHEORGHE、COSMIN、GABRIEL、KISS、TODIRICA、CUBELAC、CIOT以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各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6 月、1 年4 月、1 年8 月、1 年、1 年2 月、2 年,及論COSMIN以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罪,處有期徒刑7 月之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
貳、事實摘要:
一、檢察官起訴GHEORGHE、COSMIN、GABRIEL、KISS、TODIRICA、CUBELAC 、CIOT、CODOBAN 均係羅馬尼亞國人,其等加入國際信用卡側錄及偽卡盜領集團,擔任提款車手。GHEORGHE等人或收受集團成員所偽造之信用卡,持往自動櫃員機盜領款項,或以電子郵件收受集團成員在國外自動櫃員機側錄取得信用卡卡號及磁卡資料等資訊,將卡片資料燒錄在磁條卡片,而偽造信用卡,持往自動櫃員機盜領款項。
二、GHEORGHE、COSMIN、GABRIEL、KISS、TODIRICA、CUBELAC、CIOT等人盜領款項後,從中抽取10% 至30% 不等之金額作為報酬。另基於洗錢之犯意,接續將其餘贓款以西聯匯款方式匯出給境外偽卡集團指定人員,以此方式掩飾因自己(及共犯)重大犯罪所得財物,阻斷犯罪追查及處罰。
參、二審判決情形:
一、GHEORGHE部分,論處行使偽造信用卡(18罪)及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罪)各罪刑。
二、COSMIN部分,論處行使偽造信用卡(19罪)、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罪)及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1罪)各罪刑。
三、GABRIEL、TODIRICA部分,各論處偽造信用卡(13罪)及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罪)各罪刑。
四、KISS部分,論處行使偽造信用卡(9罪)及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罪)各罪刑。
五、CUBELAC 部分,論處偽造信用卡(8 罪)及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 罪)各罪刑。
六、CIOT部分,論處行使偽造信用卡(12罪)、偽造信用卡(28 罪)及掩飾自己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1 罪)各罪刑。
七、CODOBAN部分,論處偽造信用卡15罪刑。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GHEORGHE、KISS、CIOT等人行使偽造信用卡、COSMIN、GABRIEL、TODIRICA、CUBELAC、CIOT、CODOBAN 等人偽造信用卡部分,原審未調查釐清,其等所為是否成立接續犯,因而撤銷發回。
二、GHEORGHE、COSMIN、GABRIEL、KISS、TODIRICA、CUBELAC、CIOT等人洗錢部分,原審認定GHEORGHE等人應依接續犯論以1罪,並無違誤。檢察官及GHEORGHE、COSMIN、TODIRICA、CUBELAC、CIOT上訴就原審採證認、其他得為裁量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GABRIEL、KISS、CUBELAC 上訴,未敘述上訴之理由,均不符上訴第三審之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COSMIN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部分,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檢察官與COSMIN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洪于智
                  法官李錦樑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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