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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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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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本院107年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上訴駁回】
有關本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107 年7 月18日上午9 時25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判決主文
  李世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佰柒拾參萬元均沒收。
參、犯罪事實摘要及判決理由
  被告李世昌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分局長,現已停職,前於99年12月25日起至102年1月28日止,任職高雄市刑事警察局行政科專員,襄助科長綜理行政科業務及勤務,並綜理專勤組(下稱專勤組)關於賭博性電玩及色情取締工作。李瑞祥等電子遊戲場業者,為避免所經營賭博性電玩遭取締,乃透過邱峰彥及彭達明介紹,認識被告李世昌,並向被告李世昌行賄,初次為被告李世昌所拒絕,嗣李瑞祥復請託彭達明聯絡葉嘉雄(經第一審判處交付賄賂罪刑確定)持續向被告李世昌轉達業者行賄之意,被告李世昌因而應允,並與專勤組同事林振宏(另案審理中)自100年3月初至101年11月間收受上開業者所交付之現金,被告李世昌共收受21次合計新台幣573萬元賄款。被告李世昌於偵審中自白全部犯罪行為,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經第一審判處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及褫奪公權3年,及沒收犯罪所得。上訴意旨認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及請求從輕量刑,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無理由而駁其上訴。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李炫德、陪席法官徐美麗、受命法官李嘉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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