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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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完善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程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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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程序,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新聞稿

為使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予以重新調查,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已就平復刑事不法案件設有規定。司法院依據該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對於聲請人依同條第三項第二款為聲請經促轉會處分駁回之刑事有罪判決提起救濟時,應制訂相關審理辦法,因而於本(7)月16日在司法院3樓會議室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協調會」,邀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指派之庭長及法官代表,另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張副主任委員天欽及專責人員列席,由葉副秘書長麗霞擔任主席,針對審理辦法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會議開始先由刑事廳就促轉條例第六條之刑事救濟案件進行簡介,說明應由法院審理平復司法不法之案件類型,為聲請人依據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提出聲請,經促轉會處分駁回其聲請之案件,接著說明該等由法院審理的案件,係經當事人向促轉會聲請撤銷但遭駁回處分之該刑事有罪判決,刑事廳並就該等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救濟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為何簡要說明,以供與會人員進行討論,藉以相互激盪交換意見。
由於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是由受促轉會駁回處分之聲請人逕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救濟,有關促轉會如何認定何者為聲請人,牽動法院所能救濟之範圍;又被告死亡時可否比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死亡時聲請再審權人之規定,就此議題與會人員多所討論。另因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是逕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救濟,而非向原審法院提起,且許多威權統治時期刑事案件之卷證取得不易,與會代表認為未來如由促轉會依其作業要點所取得之相關檔案資料時,能儘速提供予法院,以利審理。而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是以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之事由作為審查事由,與現行覆審制不同,與會者針對如何進行程序審查、實體審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及宣示判決形式亦多所討論,討論後大體認為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因有具體之審查事由,性質偏向法律審及事後審,但於必要時應予聲請人意見陳述及言詞辯論之機會,使有無具備高度憲法意識之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一項事由能越辯越明,以平復司法不法。
最後主席裁示刑事廳應針對今日協調會與會代表所提出之寶貴意見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以求能獲得更為圓滿完善的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程序,藉以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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