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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7.11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12號應受送達人即被告陳鴻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公示送達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12號應受送達人即被告陳鴻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發文
發文字號:彰院曜民信106年度訴字第1012號
附件:如文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鴻謨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6年度訴字第1012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院民事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