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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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張仲奎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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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張仲奎家暴殺人未遂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張仲奎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月10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534 號判決,維持二審判決而駁回其上訴確定。
貳、事實摘要:
  檢察官起訴張仲奎與周O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調解離婚(內容包含周O琴應於113年12月31日前,將名下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之不動產過戶予2人之子張O祖),並於同月6日核發禁止張仲奎對周O琴為騷擾行為等之保護令。嗣因張O祖佯稱周O琴未繳房屋貸款,張仲奎憤而欲訴請撤銷離婚調解,張O祖遂於106年9月13日邀張仲奎前往李O熠位於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34號4樓辦公室,與周O琴見面。詎張仲奎心懷怨懟,基於殺人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5時許,攜帶刀頭尖銳之鋒利鋼刀1把至上址並藏放廁所內。其後張O祖與周O琴於同日下午6時20分許抵達坐在沙發上。張仲奎與周O琴交談後,即趁上廁所之便,取出該鋼刀,走到周O琴後方,刺入周O琴右後腰部,造成右腰部穿刺傷10公分合併內出血。張仲奎欲再次攻擊,旋遭李O熠及張O祖合力壓制,周O琴乘機逃離現場,並經送醫始幸免死亡。
參、二審判決情形:
  論張仲奎以殺人未遂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殺人未遂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年,扣案之鋼刀1把沒收。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上訴人張仲奎提起上訴,聲請勘驗鋼刀,並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而其餘則係對原審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不符上訴第三審之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智勝
                  法官洪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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