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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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行政法院
標  題: 最高行政法院就107年度判字第388號葉世文與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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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就107年度判字第388號葉世文與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107年度判字第388號上訴人葉世文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
判決: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事實摘要:
  葉世文前擔任內政部營建署署長,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其以民國100年12月8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之財產,經監察院認應申報之財產項目,未據實申報其本人借用訴外人陳麗玲名義之存款,及4家公司之股票,有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情事,依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90萬元,葉世文對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二、本院判決摘要:
  葉世文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駁回其撤銷監察院前開裁罰處分及訴願決定之請求不服,提起上訴,以未借用陳麗玲帳戶無申報不實,及裁罰有一事不二罰之違法為主張,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葉世文之主張為無理由,而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沈 應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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