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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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537號共有人陳俊良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537號共有人陳俊良優先承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乾字第9537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俊良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
   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537號債權人徐仁華等與債務人陳
   金城即陳擇浪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
   年6月6日將債務人陳金城即陳擇浪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
   產,以總價新台幣700,000元拍定在案。
 二、共有人8陳俊良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
   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司執字第9537號 財產所有人:陳金城即陳擇浪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二林鎮 │新萬合│   │471     │822.60    │28800分之563│700,000元    │
│ │   │    │   │   │      │       │6      │        │
│ ├───┼────┴───┴───┴──────┴───────┴──────┴────────┤
│ │備考 │重測前:萬合段111-13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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