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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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玄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1號案件具保人姚瑞特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7年度聲字第441號案件具保人姚瑞特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玄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玄107聲441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4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姚瑞特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具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姚瑞
     特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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