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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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王景玉殺人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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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王景玉殺人案件新聞稿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王景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判決,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原審判決主文: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
(詳見附件檔案)
參、本件得上訴且應依職權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謝靜慧、陪席法官陳美彤、受命法官吳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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