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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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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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新聞稿
沒收發還新視界:兼顧犯罪所得剝奪與被害人權益保障
  為避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產生適用上之爭議,以呼應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決議所揭櫫「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25日上午,在三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等代表,來共同研討本條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於同年5月7日、21日及6月4日所召開之前三次會議中,與會各方已就沒收發還或給付之聲請主體、聲請期限、聲請要件、先後位次等議題,積極地交換意見,刑事廳並於會後彙整各方意見,並試擬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修正條文,以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次會議討論之重點為「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關於財產之執行規定是否應一併修正?」、「是否應對逾期而就餘額聲請給付之情形規定期限,且排除假扣押、假處分?」及「聲請期限之起算時點應為『裁判確定後』抑或『執行後』?」。就「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關於財產之執行規定是否應一併修正?」而言,雖有與會者建議就準用及囑託行政執行部分一併修正該二條,惟亦有認為該二條應予維持,不宜冒然除去民事執行之規定。就「是否應對逾期而就餘額聲請給付之情形規定期限,且排除假扣押、假處分?」而言,與會者見解分歧,有從保障被害人之角度出發而主張不應設期限,且不應排除假扣押、假處分者,惟亦有認為基於法安定性,且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性質為公法上請求權,故應參照相關時效而規定期限,並贊同排除假扣押、假處分,經主席裁示付表決以供政策參考,其結果贊成規定期限及排除假扣押、假處分者,均占委員中之多數。就「聲請期限之起算時點應為『裁判確定後』抑或『執行後』?」而言,雖有與會者以明確性為由而認為「裁判確定後」較妥,惟於先前會議時,則有委員建議應將該期限之起算時點改為「執行後」。此外,與會者亦有就囑託執行、費用負擔等細節表示意見,現場氣氛顯得十分熱絡。
  本次會議即在熱烈的互動中劃下句點,主席請刑事廳彙總與會各方之意見及建議,來擬出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修正內容,並研究修正同法第470條、第471條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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