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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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民事廳
標  題: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建構完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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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建構完成新聞稿

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改革建構完成

壹、司法院26日召開第170次院會,由許宗力院長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二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修法草案,加上日前司法院院會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改革,司法院已全部建構完成,後續將積極推動立法。

貳、所謂金字塔型訴訟制度,是將訴訟資源儘量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至於終審法院則只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佈(形似金字塔)。
這樣的訴訟結構,是為了解決我國目前訴訟制度所面臨:因距事發日久,證據滅失、證人記憶糢糊,事實無法及早確定,或因終審法律見解分歧等,致訴訟事件在二、三審間來回審理,訴訟解決紛爭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當事人訟累難除的困境。
相對的,改革後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可以讓爭議的事實,在第一審充分的人力及設備支援下,及早確定,終審法院集中於法律適用的審查,可使法律適用更正確,及避免法律見解的分歧。這也是落實我國法界長期以來的改革訴求及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並呼應先進國家訴訟制度發展的趨勢所進行的改革。

參、有關刑事訴訟修正部分: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十二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係有鑒於施行數十年之刑事覆審制,並無助於事實的釐清,徒然耗費司法資源,以致於司法效能未能整體提升。為建構妥速富有效率、嚴謹富有公義的刑事訴訟制度,爰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中心思想,依被告對案情有無爭執而適用不同處理流程,建構「分流制刑事訴訟」,以達成金字塔型刑事訴訟架構之改革目標,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第十二章「證據」、第二編「第一審」、第三編「上訴」、第七編「簡易程序」、第七編之一「協商程序」等相關條文,計修正53條、增訂39條、刪除15條,共計107條。

肆、有關行政訴訟部分:
現代合理而有效率的行訴訴訟制度,應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為法律審,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與適用,統一法律見解。行政法院的審級分工宜建構為金字塔型的訴訟結構,以形塑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與發揮法律審功能的最高行政法院為目標。
我國行政訴訟於民國89年由一級一審改制為二級二審訴訟制度,並在臺北、臺中、高雄成立3所高等行政法院;繼為使公法事件陸續回歸行政訴訟審判,於101年9月6日採行三級二審訴訟制度,建立目前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審級分工結構。為進一步建構行政訴訟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本院於106年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歷經26次會議,提出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的修正建議,經本院107年6月26日第170次院會審議通過,共計刪除2條,修正67條,增訂32條,共101條,並修正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訂第一編第二章之一、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章章名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
司法院許院長於院會通過後,亦指出專業健全的行政法院體系是法治國的重要表徵。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正通過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將承接大部份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扮演重要角色。並指示相關主管單位及院長們,因應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建置、法官人力、行政法院及行政訴訟庭法官儲備、養成、選任,以及如何確保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的專業久任等配套措施,預為妥適規劃,回應外界期待。

伍、有關民事訴訟及刑法部分:
本次院會另通過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會銜之刑法部分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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