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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6.27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定
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定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亡字第7號死亡宣告事件之公示催告裁定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
公告事項:
一、失蹤人吳曾(性別女、民國37年*月**日生、失蹤前最後
設籍地址: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路**號)為宣告死亡之
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
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
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本件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