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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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被告李瑞華等27人105年度訴字第133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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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李瑞華等27人105年度訴字第133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新聞稿

主文
被告李瑞華、王智弘、謝宗保、戴明正、陳金順、林石化、彭家勛、俞志誠、陳建同、李蠻剛、阮春榮、陳錫洲、林信隆、陳登偉、潘如瑜、詹德全、陳正榮、呂慶祥、戴念梓、吳佳駿、蔡建松、陳喬鴻、王定偉、蘇慶祥、張正昌、陳立光、邱賢忠均無罪。

判決理由
一、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等27人係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明知所得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捐款予教育等團體,應符合真實性與公益性,始可列為扣除額用以扣減當年度之納稅額;復知悉財團法人思源教育學術促進基金會(下稱思源基金會)、財團法人成漢教育基金會(下稱成漢基金會)對外招攬有意透過捐贈上開基金會,取得捐款收據後,再以向基金會提出論文獎助申請之資料,待申請案經審核後,由上開基金會將上限95%之捐款金額,以補助名義退回給原捐款人,而有「假捐贈、真退稅」情形。詎被告等27人基於逃漏稅捐犯意,分別利用上開2基金會提供之「假捐贈、真退稅」方式,各於94至97年度向該2基金會提出研究申請,再捐款給上開基金會,經該2基金會之論文審核小組形式審核後,於2個月後在捐款金額95%範圍內,以補助名義退回各被告帳戶,被告等27人再持不實之捐款收據申報為所得稅扣除額,以此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因認其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

二、本院認定無罪之理由:
  檢察官主張被告等27人逃漏稅捐,係以其均有「先捐款再領取補助」、「領得之補助款係捐款金額之固定比例(95%)」之情形。然經本院調查結果,認檢察官之主張不足以使本院形成全體被告確有逃漏稅捐犯行之心證,理由如下:
(一)檢察官起訴之27名被告中,有多達12名被告在各該年度領得之補助金額,並非該年度捐款金額之95%,且捐款金額與補助金額之比例各有不同,更有被告之捐款金額遠超過實際領得之補助額。是檢察官主張全體被告均以「實際上僅捐款5%,卻取得100%金額之捐款收據」之假捐贈、真退稅不正方法逃漏稅捐,即乏依據。
(二)思源及成漢基金會對於獎助之申請,並非僅進行形式審查:思源基金會就申請人所提出之研究計畫,確係由承辦之出納與會計草擬簽呈、製作表格供審查小組成員簽核,嗣經審查小組開會審議、歷經行政上簽核程序而作出是否給予補助之決定後,再提交行政會議確認結果,有該基金會成員之證詞及卷附簽呈與會議資料可佐。另成漢基金會相關成員亦證稱,該基金會係由審查小組開會對論文之申請進行實質審核。
(三)檢察官所指思源及成漢基金會與被告等27人謀議,由基金會將捐款金額之95%以補助名義退回部分,所引用之基金會成員在臺北市調處之證詞(即調詢筆錄),有部分關鍵內容與證人之實際陳述不符:
經本院當庭勘驗基金會成員之調詢錄音檔案,發現調查員在詢問過程中有預設立場、反覆質疑、誘導或暗示受詢問人該如何回答,甚至中斷詢問過程任由其他證人或承辦員與受詢問者交談等不當情節。是該等調詢筆錄既有上述瑕疵,且基金會相關成員於本院審理作證時亦未證述基金會將捐款金額 以95%退回給原捐款人之經過,自難僅憑其等證詞,推論被告等27人之犯行。
(四)檢察官既未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被告等27人之罪嫌屬實,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院自應諭知全體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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