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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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進行法庭直播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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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與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進行法庭直播新聞稿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定於107年6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二樓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已開放64個旁聽席供媒體或其他民眾旁聽,合議庭認為法庭直播應由立法者決定,而非法院依訴訟指揮權決定;法庭直播目前並無法源之依據,而言詞辯論係法院及原告、被告三方面之關係,基於尊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意願,同時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03號個人自主決定個人資訊應如何公開之解釋意旨,因而一方面完成法庭直播之準備,一方面徵詢各造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是否同意法庭網路直播。惟徵詢結果,原告所委任訴訟代理人同意網路直播,被告四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僅一被告所委任三位訴訟代理人中之一人同意以外,其餘均不同意法庭網路直播,因此合議庭經合議決定本次言詞辯論程序不為法庭網路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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