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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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宣判制度改革」記者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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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制度改革」記者會新聞稿

「宣判制度改革」記者會
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各訴訟法都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法官法第60條第1項、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9條都準用;另有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1項),所有法官都應該遵守。但是隨著社會多元化,案件也有日趨複雜情形,為了讓法官有充分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落實在判決書製作完成後才宣判,司法院已經在107年4月26日第168次院會,決議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製作判決書時間的條文,規定獨任審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為二星期內;合議審判案件指定的宣判期日,為三星期內;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的案件,則不受二星期或三星期的限制,可以指定比較長的宣判期日(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3項、第23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並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配合訴訟法放寛合理製作判決書的時間,對於未依規定在宣判當日將判決原本交付給書記官的法官,司法院將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違反規定的處置,也會請各級法院院長本於行政監督權責加強督導,讓當事人可以儘速收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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