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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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後續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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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後續說明新聞稿

有關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杰毒品案件之後續,說明如下:
  本件承辦檢察官於6月17日同日晚間,已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抗告,並經該院於6月18日上午受理後,同日下午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於收案後,立即分案為107年度聲羈更一字第2號,由凱股法官受理,並訂今日即6月19日上午11時開庭,復已通知檢察官、辯護人,並請警方通知被告到庭。
  今日上午被告到庭,經法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羈押聲請書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核與證人證述相符,且有通訊監察譯文可以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而涉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本件經被告同意搜索,於被告叔叔所有之無人居住屋內,扣得被告所持有之海洛因2 包(含袋重49.86公克、86.32 公克)、安非他命3 包(含袋重39.2公克、39.21 公克、39.2公克)、愷他命1 包(含袋重99. 11公克)等違禁物,顯見被告除戶籍地外,另有藏身之處,佐以被告前於105 年間曾因毒品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依自由證明之程度,已產生被告有逃亡之虞的「相當理由」;且扣案毒品數量較多,被告供出上開扣案毒品之所有者即為其毒品之上游來源,該人又尚未為檢警查獲,故扣案毒品是否為被告所有?或與上游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有於後續偵查中釐清之必要,是也認為被告有與共犯串供之「相當理由」,故本件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
  又被告身陷毒品環境,其於93年間已有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且執行完畢,其應知毒品流通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仍不思悔改,再度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案件,況依吳姓證人所述,其會將毒品再分裝、販售他人,且由查獲之毒品數量,可見被告已屬毒品之中上盤,而非下游毒販小額互通有無之零星販毒,是本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亦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
  又檢察官在羈押更裁蒞庭時,尚有再增列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之羈押原因(並聲請禁止接見通信),但本院承辦法官認為,被告已經坦承最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雖扣案毒品數量較多,但被告乃是自願同意搜索而扣得毒品,且經本院前次釋放,被告於107 年6 月18日後續至警局製作筆錄也屬配合,雖然本件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串證疑慮,但畢竟最重的罪被告已經坦承,尚難認定本件達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之虞的程度,是本件尚不具備上述羈押原因,亦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故將此部分之聲請,另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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