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8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偵抗字第238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偵抗字第238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新聞稿

本院107年度偵抗字第238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新聞稿
一、被告陳世杰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原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認為檢察官所提事證,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法定之羈押原因,駁回檢察官聲請,並釋放被告。檢察官不服原裁定,於今(18)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經合議庭評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
二、合議庭認為,本件被告已經坦承販賣海洛因,並有證人吳某、董某指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毒品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警方在被告住家以外的「另一處空屋」查扣到大量毒品,被告可以自由出入該空屋,可見被告除了住家以外,尚有該空屋可以藏身。況且,被告曾經因為毒品案件遭到通緝,之前就已經有畏罪逃亡的事實,又再度犯下本件死刑、無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原審認為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性,還有再深入調查的必要。
三、此外,被告除了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以外,警方另外查扣了「塊狀」的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136.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7.61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99.11公克)。依照毒品的外觀、重量判斷,本件並不是一般常見互通有無的零星販賣類型,被告還可能涉嫌販賣第二、三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此部分被告並未坦承犯罪,辯稱:扣案的大量毒品都是另一位「周姓」友人所有。合議庭認為被告與該「周姓」友人就本件犯罪的結構為何,檢察官已經指出有持續追查之必要,原審就此並未說明,就認定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勾串的可能性,也有違法。
四、本院已經在今日將裁定送達予檢察官,並把全部卷宗退還予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將依照本院的裁定再次調查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有無理由。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吳勇輝、陪席法官陳弘能、受命法官張瑛宗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