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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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標  題: 有關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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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說明

有關本院107年度聲羈字第186號被告陳世杰毒品案件,說明如下:
  本件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承審法官於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坦承有販毒,且與吳姓與董姓證人於偵查中的說法相符,復有相關的通訊監察譯文及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以佐證,故認為被告涉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合先說明。
   但因聲請羈押,除需證明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外,尚需證明被告符合羈押聲請書所載的羈押原因以及必要性存在,始得為之,亦即需由聲請羈押的檢察官檢附具體事證及舉證說明後,再由本院予以審酌。
  經查,本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主張被告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的羈押原因,但承審法官於訊問被告及審酌羈押聲請書所附的事證及理由後,認依照檢察官目前之舉證及說明,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已符合羈押聲請書上所載的羈押原因,故駁回羈押之聲請。本件既認為無羈押原因,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規定,自尚無從施以具保、責付等代替羈押之強制處分,故以此為由,將被告釋放。
  此裁定本院並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相關規定,合法送達予偵查檢察官收受,檢察官如不服原裁定,得於法定期間內向二審提起抗告,以資救濟。另有部分媒體指稱,本院承審法官僅以「嫌犯坦承販毒、態度配合、有問必答、無串證或逃亡之虞」為由無保飭回,顯與本院裁定的真實內容不符,容有誤會,併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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