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1號被告潘駿達違反藥事法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1號被告潘駿達違反藥事法案件新聞稿

  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81 號被告潘駿達違反藥事法案,於具保停止羈押後,未遵守按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裁定,又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等情,說明如下:

一、本院於106年6月30日受理旨案,當日裁定羈押潘員後,因該案檢察官、辯護人聲請交互詰問多位證人與函查事項繁多,自同年8 月3 日起至12月19日止,先後6 次開庭行準備程序,另於12月21日及107 年1 月23日、2 月1 日行審理程序,期間3 次裁定延長羈押,至107 年2 月1 日審理時始完成證人交互詰問程序,合議庭當日審酌潘員與同案其他被告已無串證之虞,且同案被告另行精神鑑定程序中,無法短期審結等因素,裁定潘員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交保,並諭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並應於每日晚間9 時前,向限制住居地之轄區派出所報到,亦同時發文命轄區派出所執行潘員上開報到事宜,如有違反應立即通報本院。

二、嗣同案被告完成精神鑑定程序後,本院旋即定期審理寄送傳票至潘員限制住居處由其父親簽收,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潘員到庭。詎潘員具保後,自107 年2 月2 日起即未向轄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報到,該所承辦警員亦從未通報本院,迄107 年6 月14日審理時,因潘員及其辯護人均未到庭,始悉上情。

三、本院已於今日核發拘票,交由承辦員警拘提潘員到案,如其逃亡或藏匿而拘提無著時,將再依法發布通緝追緝到案。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