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林千任殺人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林千任殺人案件新聞稿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
林千任殺人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林千任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亦依職權逕送本院審判,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309號判決駁回上訴,已告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林千任原向古○○妹承租位於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處所經營小籠包生意,因古○○妹欲拆遷該處所廚房,林千任遂向古○○妹要求退租並返還押租金,惟雙方就此無法達成共識,而心生嫌隙。林千任乃於105 年2 月29日上午與古○○妹及其女兒古○珠相約於上開處所討論返還押租金事宜,卻於同日10時10分許討論時發生口角,林千任怒氣之下將古○珠推倒,古○珠要求古○○妹外出報警,林千任擔心招致刑責,一再請求古○珠、古○○妹不要報警,但未獲置理,竟萌生殺人犯意,先持其所有之水果刀1把朝古○珠身體頸部等處揮砍、穿刺,另基於殺人之故意,再持水果刀,朝古○○妹身體頸部等處猛刺,致古○珠、古○○妹均因頸動脈遭切斷而大量失血,致血容性休克死亡等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判處林千任殺人共2罪,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水果刀1把沒收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林千任之第二審上訴。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原判決依憑林千任之自白及案內相關證人、證物等卷證資料而為論斷,以本件事證明確,林千任先後殺死2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另就量刑部分,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2 、6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 條等規定,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6 號「一般性意見」,並以林千任之責任為基礎,綜合本件關於量刑全辯論意旨,審酌刑法第57條10款之量刑因子,認林千任與被害人間因返還押租金未果而生怨懟、口角,所為乃一時衝動,尚非預謀殺人;林千任行為時處於負面累積情緒,信心低落,於無理性狀態下殺人,手段確實兇殘;又其人際關係孤僻,經濟狀況不佳,易鑽牛角尖,難以調控自己行為;至今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文,無法平撫被害人家屬悲痛等一切情狀而認第一審量刑,尚屬妥適。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無違誤。檢察官、林千任上訴意旨就原審量刑裁量權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檢察官其餘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指摘原判決違法,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
法官彭幸鳴
法官黃斯偉
法官鄧振球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