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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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共有人戴東生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公告徵詢共有人戴東生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孟字第20954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戴東生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095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
   債務人林武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7年5月15日將債務人林武亮等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7,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地政機關核發該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地址,已
   郵務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戴東生無法送達,茲該
   不動產現金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
   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
   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
   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
   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20954號 財產所有人:林武亮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1086    │169.00    │36分之1   │5,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北斗段51-2地號                               │
├─┼───┼────┬───┬───┬──────┬───────┬──────┬────────┤
│2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1087-1   │55.00     │36分之1   │1,000元     │
│ ├───┼────┴───┴───┴──────┴───────┴──────┴────────┤
│ │備考 │分割自:同段1087地號                                 │
├─┼───┼────┬───┬───┬──────┬───────┬──────┬────────┤
│3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1088    │14.00     │36分之1   │1,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北斗段51-1地號                               │
├─┼───┼────┬───┬───┬──────┬───────┬──────┬────────┤
│4 │彰化縣│北斗鎮 │光復 │   │1090    │328.00    │36分之1   │30,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東北斗段51-5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康景翔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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