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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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具保人蔡峰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具保人蔡峰源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暨利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群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刑群98審訴4369字第107101146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36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蔡峰源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梁有慶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蔡峰源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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