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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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關於司法替代役男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之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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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關於司法替代役男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之說明新聞稿

本院關於司法替代役男從事法官助理工作之說明

近日有關替代役男撰擬裁判,引起輿情議論,茲就本院經驗說明如下:
本院係於民國103年9月份開始實施刑事審查庭制度,需藉助法官助理等輔助人力,然因法官助理人數不足,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及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之規定,遴選二位法律系所畢業、以具有證照(司法官或律師)為優先之替代役男在刑事審查庭助理室,從事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整理兩造之主張及證據等事務。因其等均為法律相關系所畢業,與一般法官助理相較,能力未見遜色。且擔任法官助理相較於整理卷宗、遞送公文等行政工作,更能發揮其法律專業,應屬法律人職涯規劃難得之工作經驗。
刑事審查庭法官助理處理之案件,如有協助撰擬裁判意見書者,除雜件外,大皆為簡易案件以及簡式審判之案件。針對犯行輕微,案情單純之案件,法律允許檢察官不用起訴之形式,而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允許法官在判決內,直接引用簡易判決處刑書,因此其內容多半只有寥寥數行。至於非屬簡易案件之輕罪,經被告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規定之簡式判決,內容雖較簡易判決略有增加,然亦無須為證據取捨之論斷,而係引用證據名稱,取代認定有罪之理由。前述裁判意見書,均未涉及審判核心,因此無論是法官助理或替代役男從事前述工作,均是在法官授權、指示下,協助為文字之整理。其工作僅為草擬,主文當然空白,承審法官於收到草擬之檔案後,若有修正之必要時,或再下指示,或自己修正完竣,絕無擔任法官助理性質工作之替代役男交付紙本,法官即在其上填寫刑度並簽名即作成判決之情況。外界有關判決係由替代役男製作,法官僅簽名了事乙節,顯屬誤會,與實情不符。
本院使用法律專長替代役男在審查庭助理室工作之經驗即如上述,然若此作法確有質疑聲音,本院當願納良言,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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