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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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林仲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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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林仲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新聞稿

一、本院判決摘要
  被告林仲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7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判決駁回林仲毅之上訴,已告確定。
二、第二審判決情形
  第二審判決認定林仲毅自91年3月至99年12月24日止擔任改制前臺中縣大里市市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利用大里市公所發包「大里市敏督利颱風七二水災災後復建工程委外設計監造案」等11項勞務、工程採購案之機會,違背職務牟取自己不法所得,推由親信何宏藩出面與廠商洽談工程發包及收取賄賂事宜(即俗稱白手套),並以洩漏評選委員名單或核定之工程底價消息,或交付工程預算圖說方式,以利廠商順利得標,再由何宏藩向得標廠商收取賄賂,何宏藩先從中抽取1成,其餘賄賂則交付林仲毅等犯行均事證明確,因而判處林仲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6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所得新臺幣413萬3700元沒收。
三、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原判決依憑相關證人、證物等卷證資料,並審酌何宏藩與林仲毅具連襟關係,長期擔任林仲毅助理,係林仲毅重要之親信,大里市公所發包之11件採購案,其中6件勞務採購之評選委員名單,與林仲毅圈選之評選委員,或全部相符,或多數相符,5件工程採購案,廠商所稱開標前何宏藩所告知之工程底價,與林仲毅核定之工程底價均相符合;另以林○塘、林○蘭之證詞及林仲毅之供述,大里市公所發包之採購案,經林仲毅圈選評選委員名單及核定底價表,他人無從得知內容等事證,綜合研判,認定何宏藩證述林仲毅對於11件採購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犯行,知情並參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本院認為原審上開認定,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職權,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又原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欄貳之一(一)(二)、貳之三(一)(二)(三)、貳之四等6件工程採購,有修正前刑法連續犯、牽連犯規定適用,從一重共同連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一罪處斷,並與其餘5罪分論併罰,於法亦無不合。林仲毅關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1項交付秘密資訊圖利部分之上訴,或係針對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或誤解原判決論述之理由,而為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而牽連、想像競合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輕罪部分,併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林立華
                    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
                    法官黃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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