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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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公共關係處
標  題: 司法院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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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澄清新聞稿

有關聯合報6月1日報導「司院排眾議通過修正案立委可遴選法官」、「司改國是會議並未決議要將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日前司法院召開公聽會時,考試院也對終審法院法官改為特任官不支持」;6月5日社論「蔡政府真要把法院變成民進黨開的?」等內容,本院說明如下:

一、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不但是憲法第80條所明定,也是司法院及全體法官所信守的核心價值,不容有絲毫動搖。在司法審判實踐的過程,法官們不僅在外部獨立方面,完全排除來自黨派與司法行政的體系性干涉;內部獨立方面,法官們也都能稟持超然公正、依法獨立審判、不受自身的政治偏好左右等原則,一同努力維護審判獨立的核心價值。因此,媒體評論特定司法事件,實不應以「法院是那個政黨開的?」為其論述基礎,以免誤導讀者,且對司法造成傷害。

二、選任終審法院法官之「法官遴選委員會成員應專業、多元並具民主正當性,包括立法委員、法官、檢察官、律師、學者及公正人士等代表」,為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所為決議,業已凝聚各界共識。

三、本院自司改國是會議以來一貫主張在金字塔型訴訟組織下,終審法院每位法官均掌理所有訴訟案件最終審判權以及法律之解釋與適用,為終局的、全面的行使憲法上終審審判權力之人,參照憲法上類似地位之人員均為特任,故應為特任官。此項改革方案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亦經第二分組廣泛討論,並通過贊成本院於106年4月24日表明終審法院法官為特任之補充說明方案(補充說明書面,請參見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網站資料: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2L8HAR635GMRUNnWTdBWEM0Y3c/view)。該報於106年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之採訪報導,亦報導終審法院法官採特任官。而考試院代表於出席本院5月22日召開之公聽會時,對此復未表示反對看法,故前開報導內容顯與事實不符。
四、依司改國是會議之決議,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施行後,最慢應於5年內實施終審法院的人事改革。本院預估金字塔型訴訟新制立法期程,以及新制施行之準備期間,故於法官法及相關組織法之草案中明定與終審法院人事改革有關之修正條文,自114年7月1日施行,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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