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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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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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新聞稿

【本院106上重訴字第2號家暴殺人案上訴駁回 】
有關本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本院於107 年6 月7日上午9 時10分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本院判決主文:
上訴駁回。
貳、原審判決主文
龔信綦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殺人,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參、犯罪事實摘要
龔信綦因沉迷賭博性電玩及線上遊戲、購買彩券,又因自106年3月起即失業無固定收入,導致經濟拮据,無法支付中風之母、兄106年5月份之養護中心費用,乃於106年5月30日將母龔雷亂、兄龔清雲從信展、永虹老人養護中心接回高雄市鳳山區居所後,分別基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犯意、殺人之犯意,自106年6月2日中午起,不再供應龔雷亂、龔清雲任何飲水、食物,致龔雷亂於106年6月6日10時30分許死亡、龔清雲於106年6月9日約4、5時許死亡。
肆、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本院依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之自白,及信展養護老人中心負責人、看護等人之證詞,卷附信展養護老人中心護理記錄、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等資料,認被告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刑罰之目的除應報外,並有教化之功能,原審斟酌被告無不良素行,非習於犯罪或冥頑不靈、泯滅人性之人,且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表示知錯了,被告非全無教化可能,難認被告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而就其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部分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所犯殺人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2年。並定其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殺人故意,並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而維持原判決。
伍、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光照、陪席法官謝宏宗、受命法官范惠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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