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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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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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沒收發還與刑事扣押新思維:兼顧被害人權益及交易安全
  為避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及第133條刑事扣押規定產生適用上之爭議,以呼應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決議所揭櫫「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並維護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司法院於民國107年6月4日上午,在三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及內政部地政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等代表,來共同研討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本次會議前半段先行討論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修正。與會各方業於同年5月7日及21日所召開之前兩次會議中,就沒收發還或給付之聲請權人及聲請之期限、要件、先後位次等議題,積極地交換意見,刑事廳並依前次會議匯總各方意見所得之修正方向,亦即「權利人聲請發還」、「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聲請給付」及「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逾期而就餘額聲請給付」三階段的架構來試擬條文,俾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關於「聲請主體是否應將『所受損害與犯罪所得有直接關係之被害人』另予以區分處理?」有與會者贊同應加入此等與一般被害債權人有所區分之直接關係被害人,惟就個案中如何解釋「直接關係」、直接關係被害人是否僅能持刑事確定判決聲請發還等問題,則尚存在不同看法。關於「聲請期限之起算時點應為『裁判確定後』抑或『執行後』?」雖有與會者以明確性為由而認為「裁判確定後」較妥,惟於先前會議時,則有委員建議應將該期限之起算時點改為「執行後」。關於「是否應對逾期而就餘額聲請給付之情形規定期限?」見解分歧,有贊成應設期限者,亦有從保障被害人之角度出發而主張不應設期限者。再者,有委員以刑事廳所擬條文之結構及內容為基礎,主動提出精簡後之版本供與會者參考,現場氣氛顯得十分熱絡。
  本次會議後半段接著討論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修正。該條為達到保全證據、沒收及追徵之目的,而賦予刑事扣押禁止處分之效力,惟為兼顧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之權利,刑事廳乃試擬對非可為證據之扣押物於扣押前已取得以之為擔保之權利,准向民事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而不受該禁止處分效力拘束之相關條文,並規定扣押機關得附具理由通知執行機關停止執行,以資作為防弊之配套措施。內政部地政司代表先從扣押登記作業之觀點,表示地政實務應可配合該條之修正,繼而與會者即就修正內容之文字精確度、規範完整性、與其他規定間之關係等面向,踴躍地表達意見,並提供具體建議。
  本次會議即在熱烈的互動中劃下句點,主席請刑事廳彙整與會各方之意見及建議,並訂於107年6月25日召開下次會議,續為研議及確認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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