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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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創投教父」柯文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上訴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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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創投教父」柯文昌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常上訴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因被告柯文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確定判決(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以107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駁回。
貳、事實摘要:
一、美商捷普公司於95年9月11日,提出將以95年8月24日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綠點公司)股票收盤價,即每股新臺幣(下同)79.7元為基準,溢價率18%至38%之價格,收購綠點公司股票之「無拘束力意向書」,經綠點公司負責人於同年9月12日下午1時14分後某時許簽署後,回傳美商捷普公司。嗣綠點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舉行記者會宣布美商捷普公司與綠點公司合併案,並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此一重大消息。
二、柯文昌是普訊創投集團實際經營人,普訊創投集團由何正卿代表行使綠點公司法人董事職務,2人為普訊創投集團之不法利益,共同基於內線交易之犯意聯絡,於上述重大消息明確(95年9月12日下午1時14分後某時許)後,公開(95年11月22日)前,由柯文昌指示普訊創投集團買進綠點公司股票,因而獲取4億7千2百84萬7千零65元不法利益。
參、原確定判決情形:
柯文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1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3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一、柯文昌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4年12月17日以104年度台上第3877號判決,認其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予駁回。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於105年10月3日第一次對102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於107年1月11日以106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駁回。再於107年3月4日,第二次提起本件非常上訴。
二、原確定判決認定上述重大消息成立之時點,為雙方簽訂意向書之時,已詳述憑以認定之依據及理由,屬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指為違法。又被告未聲請向美商花旗公司調取電子郵件,亦未敘明郵件內容如何對其有利,法院未予調查,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非常上訴意旨,或對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職權之行使為不同之法律評價,或未依據卷內資料指摘,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宏卿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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