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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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王令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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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21號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王令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被上訴人王令麟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即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出售案中請求被上訴人賠償2億元本息部分。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其餘金額及其餘鉅額押租金案等部分,經原審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未據當事人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均未繫屬本院)。
貳、本院判決結果: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貳億元本息之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參、二審判決摘要:
一、(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出售案)被上訴人於民國94至95年間擔任訴外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EMC,下稱東森媒體公司)董事及名譽董事長、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禾媒體公司)董事,實際掌控東森媒體公司股權達53.273%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當時董事長王又曾明知上訴人(當時名稱為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下稱Cable Modem 業務)獲利豐厚,為上訴人重要資產,價值相當於10倍EBITDA(即未計算利息、稅項、折舊及攤銷前之利益),無出售該業務之理,竟為高價出售被上訴人掌握之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與王又曾、原審共同被告即上訴人董事兼副總經理王令一、董事王金世英,以綁約方式於95年3月10日將Cable Modem業務依5.5倍EBITDA計算,扣除共用資產價款等項目後,與訴外人美商Carlyle Group(下稱凱雷集團)簽訂「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移轉及其相關設備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26億3,852萬6,335元出售Cable Modem業務,與10倍EBITDA扣除相同項目後之價值48億6,646萬4,360元,差額達22億2,793萬8,025元,並於同年7月12日完成交割。凱雷集團則於同年4月24日以每股32.4元之高價買受被上訴人東森媒體公司股權,致上訴人受有上開差額之損害。上訴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訴請被上訴人與王令僑、王令一、王金世英連帶給付其中9億7,496萬2,002元本息。
二、因被上訴人出售其名下東森媒體公司股權,純係處分其個人財產,非執行東森媒體公司或東禾媒體公司業務,上訴人不得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民法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三、另因王令一等人所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2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早在96年3月7日即由檢察官起訴,同年月9日送審,上訴人遲至98年9月4日始對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罹於同法第197條第1項之2年短期消滅時效,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為無理由。
四、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上訴人僅就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中2億元本息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查原審認被上訴人確有以綁約方式,將Cable Modem業務低價出售致上訴人受有損害,惟依檢察官就系爭刑案提起公訴之日即96年3月7日起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然依卷附系爭刑案起訴書節本,並未將被上訴人列為被告,且就王又曾等人因Cable Modem業務所涉背信等犯行,僅記載「王又曾、王令台及王令一竟為取得資金供力霸集團及其(即王又曾)個人使用,竟於95年3月間將佔亞太固網(即上訴人)約三分之一收入來源之纜線數據機寬頻上網業務(即Cable Modem業務),以25億餘元售予東禾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其中所得22億餘元資金,用以支應前述資金撥付予鼎森公司及宏森公司,迄95年底,渠以此手法挪用金額達42億4,660萬元,迄今仍有27億6,090萬元未受清償」等語,亦未提及被上訴人就Cable Modem業務有犯罪行為(見原審卷妦69至92頁)。果爾,能否認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即知悉被上訴人就Cable Modem業務亦有侵權行為,尚非無疑。原審就此未詳加審究,遽以前揭理由,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不無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億元本息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重瑜
              法官 吳謀焰
              法官 吳青蓉
              法官 吳光釗
              法官 周舒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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