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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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標  題: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研習會新聞稿(東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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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研習會新聞稿(東部場)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研習會新聞稿
司法院於107年5月31日、6月1日委託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舉辦「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研習會(東部場)」,邀請花、東地區審、檢、辯實務工作者共同參與。
  本研習會首先由臺大李茂生教授講授「國民參與下刑事審判程序之新風貌」,續由審、檢、辯代表針對「證據開示制度」、「準備程序與爭點整理」、「開審陳述之實施」、「證據調查方法」、「辯論之實施」等子題,分別從審、檢、辯觀點,詳細介紹因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導入,相關程序的調整與衝擊。最後,由成大李佳玟老師以「全球視野下的國民參與審判」為題,為本研習會畫下圓滿句點。
  證據開示制度係我國刑事審判制度的根本性變革,一方面掃除法院承繼檢察官偵查心態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更可平衡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間的資訊落差,破除職業法官挾其優勢資訊地位導引國民法官作出終局判斷的質疑,但關於開示的程度、階段等面向,則有賴於實作演練蓄積,摸索探尋最適合於我國現行條件的運作模式。至於準備程序的精實化、深度化,更直接連結後續公判審理活動的良窳品質,決定訴訟的走向及結果,審、檢、辯三者在目前既有的豐富實證操作基礎上,加上模擬審判累積能量的挹注澆灌,應能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雕琢適切的審理計畫。
  此外,開審陳述新機制的引進,審、檢、辯三者除須掌握引進的意義、目的外,更應注意與其他公判審理活動的有機連結與功能區隔。再者,因應國民法官的加入,審判結構發生化學性變動,關於證據調查方法、次序等,應體認以國民法官的明瞭易懂為座標主軸,更須考量國民法官的時間負擔性,以集中、迅速但不影響裁判品質的方式、向國民法官傳遞證據內容,以及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最後,關於論告辯論的實施,是檢、辯向包含國民法官的合議庭最後說明的機會,檢辯應以業經調查完畢的證據資料為基底,勾稽印證相關連證據,證明各自提出的假說。
  經由本研習會的拋磚引玉,相信花、東地區審、檢、辯三者應能明瞭國民參與審判的程序構造,及對於刑事審判的主要變革,加緊「研習」共同迎接國民參與審判的到來及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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