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5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訴字第45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訴字第451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建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建81訴451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1年度訴字第451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2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燕淑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20,000元為
     被告徐春霞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李燕淑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