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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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記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41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41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建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建80訴413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0年度訴字第413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3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曾聰助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30,000元為
     被告曾聰洲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曾聰助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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