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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6.04
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4,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地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地96易274 字第1070208985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6年度易字第274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4,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楊清儀(原名楊成儀)因旨揭案件,以新
臺幣4,000 元為被告楊清儀(原名楊成儀)具保。該
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楊清儀(原
名楊成儀)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
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