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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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科同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張簡秀珠宣告破產

公告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張簡秀珠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同107破更一3字第107101074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張簡秀珠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張簡秀珠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
             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張簡秀珠負
             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高雄市前金
     區中正四路151號13樓之3)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51號
     13樓之3。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日止。
   六、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七、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決行:
院 長 陳  中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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