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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6.0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科同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張簡秀珠宣告破產
公告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張簡秀珠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同107破更一3字第1071010743號
本文:
主 旨:公告張簡秀珠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及有關事項。
依 據:
一、本院107年度破更一字第3號裁定。
二、破產法第6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宣告破產之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二、破產裁定之主文:宣告張簡秀珠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
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張簡秀珠負
擔。
三、破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余景登律師(高雄市前金
區中正四路151號13樓之3)
四、處理破產事務之地址: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151號
13樓之3。
五、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日止。
六、破產人之債務人及屬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破
產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破
產管理人。
七、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
債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
決行:
院 長 陳 中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