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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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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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判決新聞稿

本院審理107年度上易字第539號陳光軒妨害婚姻案件,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宣判。陳光軒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撤銷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本案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尚未確定。
主要內容如下:
一、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陳光軒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事實摘要
陳光軒於104年間與阮氏○○相識後,明知阮氏○○已婚,為有配偶之人,仍基於與阮氏○○相姦之犯意,於104年11月13日22 時多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大橋上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內,與阮氏○○發生性交行為1 次,嗣阮氏○○對陳光軒提出妨害性自主之告訴,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4月27日為不起訴處分,阮氏○○之夫賴○○於家中發現苗栗地方檢察署送達之不起訴處分書後,查閱內容詢問阮氏○○始知悉上情而提起告訴。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被告雖始終保持緘默,但證人阮氏○○於偵查、原審、本院審理中指證歷歷,其提出與被告LINE通聯紀錄,被告就證人阮氏○○質問「那天在車子裡你對我做那種亂來事,我到回來就打算去告你了」、「你對我做那種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傷害我」、「你是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我可告你」,被告未否認,表示「我不想爭誰對誰錯,你要說完全是我的責任!但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事後覺得不甘心,我願意拿出誠意面對」、「那為什麼妳之後見面還想我親妳」、「要說話可以在前座說,妳為什麼要到後座呢?何況鎖車是外面開不了,人在裡面還是可以開門,妳當時不是這樣的,妳沒有拒絕」、「我太太昨晚已經知道,到現在都在崩潰,妳開心了」、「但我們都是有家庭的人,本來就不該如此」等語。足認證人阮氏○○指證被告有與其為性交之相姦行為屬實。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
(二)量刑審酌:被告為縣議員,證人阮氏○○因經營之店內有人鬧事求助被告幫忙而認識,被告明知證人阮氏○○係有配偶之人,竟於104年11月13日晚上10時許,約阮氏○○外出洽談,於上述時、地在其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與證人相姦淫,所為對告訴人及其家庭所生之損害頗大,犯後未能坦承罪行,至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及其大學畢業,已婚為縣議員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量處有期徒刑貳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胡忠文 陪席法官趙春碧 受命法官康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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