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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05.31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告徵詢劉文欽、劉經、劉佳成、劉荖、劉東鏡、劉典型、劉明侃之繼承人,共有人劉守霆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公告徵詢劉文欽、劉經、劉佳成、劉荖、劉東鏡、劉典型、劉明侃之繼承人,共有人劉守霆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辛字第40140號
主旨:公告徵詢劉文欽、劉經、劉佳成、劉荖、劉東鏡、劉典型
、劉明侃之繼承人,共有人劉守霆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0140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志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
國107年3月27日將債務人劉志清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臺幣50,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劉文欽、劉經、劉佳成、劉荖、劉東鏡、劉典型
、劉明侃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
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共有人劉守霆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
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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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字第40140號 財產所有人:劉志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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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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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社頭鄉 │新厝 │ │313 │4597 │400分之2 │ │
│ ├───┼────┴───┴───┴──────┴───────┴──────┴────────┤
│ │備考 │假扣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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