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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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竹聯幫張嘉恆等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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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竹聯幫張嘉恆等傷害致人於死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張嘉恆、鄭英豪、陳捷恩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及張嘉恆、鄭英豪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296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貳、事實(案情)摘要:
張嘉恆係竹聯幫和堂份子,曾遭林O頡毆打成傷,心生不滿,欲伺機教訓,而邀集同堂份子陳捷恩、鄭英豪,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分別攜帶長刀、短刀,於101 年7 月28日上午,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服飾店騎樓,客觀上均預見持刀往人體右側上半身靠上臂、肩膀處戳刺,可能造成嚴重傷害而生死亡結果,竟分別持刀戳刺、揮砍、腳踢林O頡,致林O頡全身遭受多道穿刺切割傷,右胸血胸、肺出血性休克與呼吸衰竭,送醫不治死亡。
參、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分別論處張嘉恆、鄭英豪、陳捷恩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處張嘉恆有期徒刑8年2月、鄭英豪有期徒刑7年2月、陳捷恩有期徒刑9年8月。
肆、本院判決情形:
原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檢察官上訴主張張嘉恆等3人有殺人之間接故意,張嘉恆、鄭英豪上訴主張對於陳捷恩持刀攻擊林O頡,並無預見可能性,無需對林O頡死亡之結果負責。均係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再為事實上爭執,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法官陳宏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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