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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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召開研討放火罪量刑資訊系統編碼表內容妥適性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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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召開研討放火罪量刑資訊系統編碼表內容妥適性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召開研討放火罪量刑資訊系統編碼表內容妥適性會議
  司法院於5月25日召開「刑法第173條放火罪判決編碼表內容妥適性」會議,由刑事廳蘇素娥廳長主持,邀請最高法院李錦樑法官、臺灣高等法院楊力進法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黃玉婷法官、法務部陳玉萍主任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陳昱旗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黃紋綦檢察官、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賴彌鼎律師、臺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白禮維律師,共同討論擇定放火罪量刑資訊系統的量刑因子。
  司法院所提出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規定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則上應由國民參與審判,而依刑法第173條第1項規定放火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待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通過後,放火罪將屬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案件。且截至目前為止,司法院舉辦之多場國民參審模擬法庭活動中,亦有多場是以放火罪為模擬法庭之案件類型。回顧過去104年至106年之司法統計資料,全國各地方法院審理之放火罪案件數每年約有100件。因此,為使未來國民法官於審理放火罪案件時,得以了解放火罪之量刑因子,查詢實務上類似案件的量刑分布全貌圖、平均刑度、最高刑度及最低刑度,司法院已著手製作放火罪之量刑資訊系統。
  依火之蔓延性及難以控制性,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建築物之行為,通常會導致行為人無法控制的具體危險或實害,危及不特定人生命、身體、財產,是典型引起公共安全危害的危險行為。與會人員除討論實務上放火罪常見的量刑因子,如:犯罪之動機、目的、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之形式與數量、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亦深入討論就放火罪之類型態樣,舉出不同的案例而詳細彙整出更精緻的量刑因子,包括:放火點是否是在建築物之出入口、逃生通道或屬於多點放火;建築物之使用狀態屬於公眾使用或為個人使用;行為人放火時之心智狀態雖未達刑法第19條之程度,然是否患有憂鬱症或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施用毒品、飲用酒類,或本身對於縱火之控制能力低弱;放火後行為人是否叫喚屋內人員逃離火場、阻撓他人救火,或事後試圖救火(如:報警、叫消防車等)等情形。司法院將就會議討論的量刑因子予以編碼、統計,期能製作出更完善的量刑資訊系統,供法官及國民法官量刑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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