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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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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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學術研討會新聞稿

最高法院於5月22日舉辦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學術研討會,邀請政治大學何賴傑教授、臺北大學林超駿教授、成功大學陳運財教授及中正大學柯耀程教授擔任報告人,最高檢察署朱朝亮檢察官、本院黃瑞華法官、林恆吉法官、何信慶法官擔任與談人,花滿堂庭長及邵燕玲庭長分別擔任上、下午場次主持人。
  鄭院長致詞時表示,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確定建構金字塔型訴訟程序改革方向,將終審之訴訟結構定位為嚴格之法律審。尤其在終審金字塔型組織建立前,將修正法院組織法建置大法庭訴訟制度,不但是終審法院之變革,無可避免,對人民之訴訟權益,發生重大影響。各國法制,因司法資源、金字塔結構性之考慮,對刑事訴訟審級之設計,固有不同,不免有所偏移,但基本上法院裁判所追尋及實踐者,仍兼具個案救濟結論之妥當性及法律適用一致之普遍性。惟司改國是會議既已明確指出終審法院之改革方向在統一法律見解,乃法院審理程序及法律見解之一致性和可預測性,係司法信賴的根本,社會更殷殷期盼終審法院作出具人權意義、憲法意識,法律上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裁判,然而要在司法為民,滿足人民需求與有限司法資源間,兼顧完成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自須有所調和取捨,本次研討會,即以此為中心議程,期使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建置更加完備周全。
研討會第1場由何賴傑教授報告「德國刑事第三審上訴制度」,黃瑞華法官與談。何教授認為要理解德國上訴救濟制度,須先理解德國刑事審級制度,因為上訴救濟制度與審級制度,存有極為密切之相互依存關係,而唯有妥善之審級規劃,始能達成上訴救濟制度之目的。因而上訴制度之規劃,必須跟審級制度相互配合。另說明德國上訴制度,基本上自帝國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至今,未有大幅更動,而對於上訴制度之改革討論,於1978年Karl Peters提出上訴制度根本改革之提議遭德國法學家年會(der 52. Deutscher Juristentag)與會者絕對多數之拒絕後,上訴改革之呼聲即轉趨平靜。黃法官則以臺灣與德國審判系統,比較臺德刑事第三審案件終結情形、被告在審理程序之地位,提出我國第三審除「其行為不罰」外,不自為無罪判決,是否自我設限及欠缺法理基礎,再者,以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14款為原因,不設限的重複發回更審,是否侵害被告速審權、違反禁止二重危險、違背公平法院等違憲疑慮及第三審撤銷發回判決理由之拘束力等問題,對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草案之建言。
第2場由林超駿教授報告「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下之終審法院-美國最高法院之例」,何信慶法官與談。林教授分析美國法自1789年至1925年之間,最高法院上訴審判權如何從學理上所稱之當然上訴制度,轉變至許可上訴制度,並強調此一轉變目的,並非僅在於疏減最高法院案源,更重要的目的在於重新定位最高法院之功能與角色,且許可上訴制度採用之後,將最高法院質變為以規範控制為宗旨,惟並未放棄個案救濟之重任。並以美國最高法院之經驗,闡述在許可上訴制度下,因實質上無聲請門檻,故聲請許可之案件量不斷攀升,但最終受理量不增反減,更凸顯篩選案件機制之重要性,並顯示受理案件量下限的關鍵在於特定終審法院本身的定位。故認為金字塔訴訟建構關鍵不僅在於終審法院編制,更在於其定位與權限,亦必須謹慎評估人民訴訟權保障及與其他司法機關間之關係,認為法官人事公正中立之維繫,應針對特定訴訟制度而為設計。何法官則介紹美國最高法院發展的不對稱上訴制度,認為不對稱上訴制度在美國運作百年餘,仍屹立不搖,是因其有盤根錯節的歷史和文化作為支撐,並有複雜的配套制度,而分析我國現行刑事實務運作情形及法制層面,我國無法複製美國的雙重審判權法則及美國民事訴訟類似刑事罰金的懲罰性賠償,故認為在金字塔型建構下增建不對稱上訴,並無必要性,亦無社會正當性。
  第3場由陳運財教授報告「日本第三審嚴格法律審與個案救濟--以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為重心」,朱朝亮檢察官與談。陳教授由日本最高法院就日本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之運作狀況分析職權撤銷規定之適用,不僅實際上已成為第三審審判職務的重心,依該條規定亦使日本最高法院得適度篩選案件,積極透過職權撤銷以救濟個案的同時,也發揮統一法令之解釋目的,並實質分擔流於形式之許可上訴制度功能,其中判決違誤之案件是否非予撤銷顯違正義,是作為終審之最高法院行使裁量的重要要件,而科刑是否妥當、當事人有無聲明不服、維護被告防禦權及有無統一法令解釋之必要等,是影響判斷有無顯違正義的幾項要素,以日本的實務運作經驗,提供我國將來刑事訴訟法第397條之1職權撤銷規定通過施行後的參考。朱檢察官則從日本上告審制度,分析日本最高法院兼有憲法法院及個案終審法院的定位,其任務不僅有確定憲法解釋及違憲審查、統一中央與地方法律適用之衝穾、以判例解決司法判決衝突並及時更迭重要法律原則及認事用法量刑結果顯然違反正義之個案救濟。此與我國最高法院僅是個案終審法院之定位者有別,並反思如何讓我國最高法院兼顧統一法律解釋之法律審功能及救濟個案判決顯有違反正義之最終事後審功能,提出對於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之疑義。
第4場由柯耀程教授報告「大法庭設置的構想與展望-以德國聯邦法院為借鏡」,林恆吉法官與談。柯教授介紹德國聯邦法院大法庭的定性及運作形式,並分析其大法庭制度設計的美意,固然為避免分歧性的司法判決。然我國最高法院並非無統一法律適用的機制存在,只是並非如德國聯邦法院,以大法庭或聯席大法庭為名而已,我國最高法院為職司法律適用的終局審判機關,為求法律適用的一致性,除各刑事法庭於法律審的過程審慎周延之外,亦設有民、刑事庭會議,就具有爭議性的法律問題做成決議,作為各級法院審判案件時,法律適用上的指標,並分析比較德國聯邦法院大法庭與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之異同。林法官則說明司法院從2013年間採一階段制至現今定調改採二階段制,司法院與部分學者間之對話基礎似已相同,大法庭制度已勢在必行,判例及決議制度將走入歷史。然而大法庭畢竟係我國初次採用,一旦施行,影響甚鉅,相關制度、配套之制定均需謹慎周全,並應因地制宜符合我國國情及司法現況之需,故就司法院提出最新版刑事訴訟法草案內容,從實務之運作面提供意見,期能集思廣益,禆助大法庭制度發揮最佳之成效。
  在報告人及與談人分別從德國、美國及日本之立法例及制度施行之實證經驗,為精闢之論述與解析後,於綜合討論過程中,與會人員紛紛踴躍提出各自理念與觀點,報告人及與談人亦均予以詳細回應,在意見充分溝通、熱烈討論下,圓滿結束本次盛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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