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24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檔案下載: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新聞稿
沒收發還新視界:兼顧犯罪所得剝奪與被害人權益保障
  為避免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沒收發還或給付規定產生適用上之爭議,以呼應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次會議決議所揭櫫「落實沒收新制剝奪不當利得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精神,司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21日上午,在三樓會議室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由呂祕書長太郎主持,並邀集審、檢、辯、學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等代表,來共同研討本條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於同月7日所召開之前次會議中,與會各方已就「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所載『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之期限,是否應作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是否應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聲請給付?」、「如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仍應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聲請給付,其執行名義之範圍有無檢討修正之必要?」及「刑事訴訟法第473條是否應作其他修正?」四項議題,積極地交換意見,刑事廳並於會後彙整各方意見及試擬該條之修正內容,以供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次會議討論之重點為「『權利人』與『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分別規範之必要性」、「聲請發還或給付期間的起算時點」、「執行名義的範圍」及「逾期聲請之要件及期限」。就「『權利人』與『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分別規範之必要性」而言,有委員建議區分「權利人」與「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且前者應有優先受發還之權利。就「聲請發還或給付期間的起算時點」而言,「裁判確定後」及「取得執行名義後」各有與會者支持,惟亦有委員認為應以「執行後」較為妥適。就「執行名義的範圍」而言,雖有與會者主張假扣押等保全執行名義會產生如何分配等問題,但多數意見則認同應納入保全執行名義。就「逾期聲請之要件及期限」而言,與會者多認為既然逾期聲請給付僅得請求分配後之餘額,本屬劣後債權,即無須再加「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逾期聲請」此一要件,惟關於是否應對逾期聲請設一期限,看法則較為分歧,有從檢察官之負擔及管考出發而主張應設期限者,亦有從保障被害人之角度出發而主張不應設期限者。
  本次會議即在熱烈互動的氣氛中劃下句點,主席最後彙總與會各方的意見,請刑事廳依「權利人聲請發還」、「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聲請給付」及「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逾期而就餘額聲請給付」三個階段來試擬條文,並訂於107年6月4日召開下次會議續為研議。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