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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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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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新聞稿

              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
  本院於5月22日上午,在司法院南棟六樓第一會議室,召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由葉副祕書長麗霞主持,並由刑事廳蘇廳長素娥及幕僚同仁與會說明,邀請審、檢、辯、學及民間團體代表,集思廣益,共同檢視本院提出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
  本次與會來賓包括: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鍾孔炤國會辦公室代表、成功大學李佳玟教授、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法務部、最高法院、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高雄律師公會等代表、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庭長、法官及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葉副秘書長於致詞時表示,刑事補償法從民國100年9月1日新法施行以來,各方持續提供相關修改意見,而歷經現行實務運作後,亦有需要調整之處,期許與會先進不吝提供高見,讓草案更為完善,以期日後順利完成修法,之後由刑事廳簡報刑事補償法的補償流程簡介、修正重點及相關實務統計數據資料等。
  與會人士分別從各自專業領域及實務運作角度出發,提出意見。會議中主要討論議題、建議及交流互動可分為以下幾個面向:
  一、對於草案初稿並未納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建立刑事無辜受害人非金錢補償社會復歸機制部分,本於政府功能分工及現行資源有效配置之前提,對於刑事無辜受害人之社會救助、就學與就業輔導、醫療照護及心理支持等相關機制,究竟應由行政院統合相關部會給予轉介或提供必要之協助措施,或是宜由法院系統給予整體照護協助,與會人士就此多所討論。
  二、刑事補償法是以受刑事程序拘束人身自由之無辜受害人作為本法適用前提,對於受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之受害人,如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受有非拘束人身自由的各種強制處分,或是未受強制處分但已遭受各項損失,能否請求刑事補償部分,與會人士亦就刑事補償法在國家責任法之體系定位,以及能否針對刑事程序中非拘束人身自由之各種強制處分,設計出符合實質平等原則的補償規範,並考量國家整體財政負擔等節,也提出多項意見。
  三、我國刑事補償法制與德國、日本相同,並未對於本法立法目的有所規範,且均規定是由法院及檢察署作為受理補償決定之機關,與會人士對於是否需要制訂立法目的,刑事補償法庭有無考量引入外部人員之需要,亦提供各項意見供作修法參考。
  四、對於草案初稿有關決定刑事補償金額範圍的具體審酌事由以及程序進行規範,與會人士亦分別公務員行為違法不當是否影響受害人之自白,受害人之自白如可歸責應如何認定,補償金額以分期給付之方式實務如何運作,受害人可歸責事由之舉證責任歸屬,請求補償期間如何計算,補償程序應如何踐行以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等事項,亦多所建議及相互討論。
  本次公聽會與會來賓踴躍發言,討論過程熱烈。與會來賓所提寶貴意見,本院皆會審慎評估,期使草案更臻完備,協助刑事誤判的無辜受害者,深化完善刑事補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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