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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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院台廳民一字第1070012540號
發布單位: 司法院民事廳
標  題: 預告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檔案下載:

預告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主旨:預告修正「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司法院。
二、修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66條第2項。
三、「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登載於司法院公報及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法規草案」項下。
四、為能及早因應法院業務運作所需,爰將本案預告期間定為7日。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網站)之日起7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二)地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4號。
(三)電話:02-23618577分機239
(四)傳真:02-23719829
(五)電子郵件:enyo@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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