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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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標  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國易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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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國易字第7號國家賠償事件新聞稿

【高雄氣爆案個人請求國賠部分,高雄高分院判決高雄市政府敗訴,應賠償受災戶】
壹、判決主文的說明:
發生於民國103年的高雄氣爆案,被害人吳文輝提告向高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請求賠償醫藥費與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下同)100萬7102元,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後,雙方都不服,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宣判,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吳文輝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應再給付上訴人吳文輝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吳文輝其餘上訴及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吳文輝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吳文輝負擔九分之一,餘由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負擔;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負擔。
貳、判決內容摘要:
怑鴔i吳文輝的主張:
吳文輝於氣爆當日與配偶共乘機車工作一心一路口時受傷,而主張高雄市政府為道路主管機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為排水箱涵興建工程主管機關,於80年設計排水箱涵及辦理道路排水工程招標時,曾發現箱涵預定埋設路線與凱旋三路地面下管線牴觸,卻未依當時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達成管線遷改結論要求中油遷改,反而將管線包覆在箱涵內,導致發生氣爆。要求賠償受傷就醫費用7千多元及身心受影響致罹創傷後壓力疾患等精神撫慰金1百萬元。
侘臚@審判決要旨: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氣爆發生原因為包覆於排水箱涵內4吋管線,因長年懸空暴露於水氣導致管線第一層保護包覆層破損,第二層保護層陰極防蝕缺乏導電介質而失效,管壁由外向內腐蝕日漸減薄,終至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而出現破損和氣爆,高雄市政府有缺失應負賠償責任,判命給付吳文輝就醫費用7千多元及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吤趕|判決的主要理由:
1.市政府為本件國賠義務機關:市政府在本院審理中改稱其非國賠義務機關,主張造成氣爆的道路箱涵是工務局及水利局負責設置、管理,被害人應改向工務局及水利局求償。本判決認市政府才是本件國賠義務機關。
2.市政府確有疏失,因而造成被害人受傷,應負國賠責任,市政府的上訴應予駁回。原審判決市政府應給付吳文輝10萬7102元部分,應予維持。
3.被害人吳文輝於本件氣爆事故發生時,剛好經過該處而受傷,並因而導致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心理上傷害,本判決考量其身為警員,每月收入約7萬元等社經地位,及此傷害已對其警員繁忙工作造成影響等情形,認為市政府應給付吳文輝精神慰撫金之金額以20萬元為適當(除原審判決應給付之慰撫金10萬元及醫藥費7102元外,市政府應再給付慰撫金10萬元)。
參、本件兩造均不得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謝靜雯、陪席法官邱泰錄、受命法官郭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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