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最新動態
公 告 日:
107.05.16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1件。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1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乾字第430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
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
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
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債權人郭正富等與債務人蕭
仁佑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5月16日
將債務人蕭仁佑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
10,328,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
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業已
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
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 財產所有人:蕭仁佑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13-8 │327.55 │42分之8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14 │151.13 │4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崙雅段387-2地號 │
├─┼───┼────┬───┬───┬──────┬───────┬──────┬────────┤
│3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 │22.07 │42分之8 │5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崙雅段387-3地號 │
├─┼───┼────┬───┬───┬──────┬───────┬──────┬────────┤
│4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8 │259.64 │42分之8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5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9 │502.65 │9分之8 │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