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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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1件。

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公告1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乾字第4308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
   科、蕭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
   站及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
   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債權人郭正富等與債務人蕭
   仁佑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07年5月16日
   將債務人蕭仁佑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
   10,328,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蕭錫榮、蕭柏崧、蕭根、蕭林金屆B蕭登科、蕭
   主惠、蘇蕭彩薇、蕭大b、蕭知高、蕭瑞興、蕭周站業已
   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
   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司執字第4308號 財產所有人:蕭仁佑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13-8    │327.55    │42分之8   │800,000元    │
│ ├───┼────┴───┴───┴──────┴───────┴──────┴────────┤
│ │備考 │                                           │
├─┼───┼────┬───┬───┬──────┬───────┬──────┬────────┤
│2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14     │151.13    │42分之1   │32,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崙雅段387-2地號                                │
├─┼───┼────┬───┬───┬──────┬───────┬──────┬────────┤
│3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     │22.07     │42分之8   │56,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崙雅段387-3地號                                │
├─┼───┼────┬───┬───┬──────┬───────┬──────┬────────┤
│4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8    │259.64    │42分之8   │640,000元    │
│ ├───┼────┴───┴───┴──────┴───────┴──────┴────────┤
│ │備考 │                                           │
├─┼───┼────┬───┬───┬──────┬───────┬──────┬────────┤
│5 │彰化縣│社頭鄉 │里仁 │   │524-9    │502.65    │9分之8   │8,800,000元   │
│ ├───┼────┴───┴───┴──────┴───────┴──────┴────────┤
│ │備考 │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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